为了规范学院公房管理,提高公房使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现根据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公共房屋的管理。我院公共房屋包括:由政府财政资金、我院自筹资金、其他筹集资金等投资购建,产权或使用权属于我院并由我院自行管理的各类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学院教职工(含编外人员、临时工等)。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 由本人向学院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
二、 总务科根据房源及申请情况形成分配方案,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公房分配方案
一、集美校区
(一)单人间
1、院级领导;
2、长住集美校区、学院新引进的教授或博士;
3、因科研课题或项目工作需要,暂住集美校区一段时间的教授;
4、校组织部任命的科级干部;
5、学生辅导员和长期住校的保卫干事;
6、学院引进的已成家的教授或博士,或已结婚的新教师,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如其长住集美校区可安排两个单间。
(二)双人间
1、学院安排值班的院聘科级干部或职工;
2、新录用的硕士毕业要求坐班的青年教师(满一年后若不坐班则调整为四人间)。
(三)三人或四人间
学院其他有申请午休或暂住的教职工。
二、鼓浪屿校区及厦门岛内
鼓浪屿校区及岛内成套公房原则上不安排人员租住,留做引进人才周转房或学院应急之用。
第四条 租金管理
一、凡是使用学院公房的教职工(含离退休、编外人员、临时工等),均须按公房租金标准向学院缴纳相应的租金,学院租金标准统一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双人间及集体宿舍租金根据每人占有的面积平均分摊。
二、房屋面积按施工图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租金每半年缴交一次,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四、因学院工作需要安排长期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和保卫干事免收房屋租金。
第五条 日常管理
一、公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总务科负责。
公房租用期间的水、电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量结算,(集体宿舍平均分摊),每半年结算一次,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租用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
二、租用人不得将所承租的公房转借、转租、调换或者改变用途。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的教职工,应当将房屋或床位退回给学院。未退出公房的,由总务科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自应当退出之日起,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的3倍或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的相关标准的3倍收取。
四、已拥有自购房的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能再租住学院公房。
五、教职工多处占用学院公房的应于2015年 1月 1日前退还学院。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定由总务科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院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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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