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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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州大学关于开展2019年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人员:

现将《福州大学关于开展2019年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予以转发。请拟申报2019年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根据学校通知文件精神,按要求填报申报表,准备相关材料,并于1月8日前递交书面申请、相应材料及表格。

另外,学校2019年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有些新变化,提醒各位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认真查阅《福州大学关于开展2019年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有关年度补充规定条款,并做好相关对照准备。

 联系人:张友恭,联系电话:3753064

                                                                                                    院发展规划科

                                                                                                 2018年12月28日

福州大学关于开展2019年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8-12-28 16:06:00 点击:449)

福大职聘[2018]42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福大人[2017]181号),为做好2019年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受理对象为申请应聘我校教师、科研、实验技术、思想政治教育、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报时已退休人员,不在受理范围。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已获批延聘,可提出申请。

二、任职年限

应聘人员现职务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三、评聘文件依据

应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聘程序按照《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福大人[2017]181号)的要求执行,核心期刊的认定按照《福州大学核心学术期刊目录及相关规定(2017版)》(福大人[2017]182号)执行。

四、评聘工作安排

(一)1月8日前,完成个人申报。

应聘人员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材料至各单位。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

(二)1月15日前,各单位完成资格初审。

各单位对应聘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对任职条件是否符合相应职务聘任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公示。根据审核公示结果,对应聘人员是否具备申报资格提出明确意见,提交初审通过人员材料至校聘委会办公室。

(三)3月20日前,校聘委会办公室完成资格复审。

校聘委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对各单位报送的应聘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各单位汇总应聘高级职务人员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材料并报校聘委会办公室,视为正式申报,交纳评审费用。

(四)5月10日前,完成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并下达高级岗位职数。

学校统一组织送审,将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反馈至各单位。

学校核定各类高级岗位职数。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有空缺的,下达岗位职数至所在单位;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无空缺的,学校根据所在学部(系列)同类情况,按申报人数与拟推荐人数3:1的原则追加高级岗位职数,下达至学部(系列)。

(五)5月27日前,各单位完成“教授会”评议及考核推荐工作。

各单位组织召开教授会、考核推荐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推荐。高级岗位职数有空缺的单位,本单位教授会按下达的岗位职数评议推荐;超出本单位高级岗位核定数的,本单位教授会仅负责评议申报人评审资格。

推荐人选和拟聘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有关评审材料及评议情况报校聘委会办公室,同时报备单位考核推荐小组名单。

(六)6月17日前,完成学部(系列)评议组会议评议。

学部(系列)根据学校高级岗位职数、应聘人员业绩成果和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等情况评议推荐。

(七)7月中旬前,校聘任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拟聘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聘任人选,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八)校聘委会发文公布聘任结果,并颁发聘书。

五、补充规定

(一)根据2018年校聘委会意见,并经2018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决定对福大人[2017]181号文件作出下列修改规定:

1.学部(系列)、校聘委会根据应聘人员实际水平进行投票表决,不硬性规定差额10%评审。

2.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设置“已达到”、“基本达到”和“未达到”三档,且上会条件设置为: 应聘正高级职务,须有3位及以上的专家给予“已达到”鉴定意见,或有4位及以上的专家给予“已达到”和“基本达到”鉴定意见(其中应至少有2个“已达到”);应聘副高级职务,须有2位及以上的专家给予“已达到”和“基本达到”鉴定意见(其中应至少有1个“已达到”)。

(二)公共基础课教师可按规定申报教学为主型教师系列高级职务,科研系列人员可按规定申报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系列高级职务。评聘时分别成立教学为主型教师系列评议组、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系列评议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其余评聘程序参照教师、科研系列评聘要求。

(三)应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参加教务处教学综合测评,并达到相应要求。直评、直聘及新调入人员须通过教务处组织的教学能力考核方可应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四)符合直评条件人员在来校工作(按报到时间起算)两年内可申请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如两年内未申报或申报未通过人员,须按正常晋升规定申请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国(境)外研修经历的认定以学校人事部门开具的相关考核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护照出入境记录、外方正式邀请函等为准。应聘人员来校工作前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证明中的国(境)外研修经历,可在资历条件中认定为相应的留学经历。

(六)有关研究项目的时间认定:纵向项目的认定以项目获批时间为准;横向项目的认定以经费到校时间为准。

(七)关于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实践经历的要求。本年度为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应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实践经历(直评、直聘及新调入人员除外)。实践经历经相关职能部门或实践所在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八)根据福大科〔2017〕21号及校人[2017]51号文件规定,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指获得博士学位,初次就业的青年教师)可减免前三年教学工作量,对文件实施后未聘满三年的青年教师同样适用(即2015、2016、2017年来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青年教师可按规定予以减免)。非初次就业的新引进人员(包括博士后出站人员等),减免其引进当年度的教学工作量。

六、评审费用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文件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750元/人,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在正式送审前由各单位经办人统一到校聘委会办公室领取缴费通知单,交至学校计财处。送审费用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七、争议处理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或结果有异议,且在相应的投票环节(教授委员会或考核推荐小组会或学部、系列评议会)获参会者半数及以上票数的方可提出申诉。申诉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相应评聘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向校聘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或投诉时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事实根据,否则不予受理。

八、工作要求

(一)应聘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二)评聘工作中,各级组织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评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考核等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评委,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评审有关表格详见相关附件。

校聘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张亮,联系电话:22865285,电子邮箱:175682006@qq.com。

                                                                                                         校人事处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