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激发广大教职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学院科研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经费对象包括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及科研团队。
第三条 培育经费申请人为我院在岗的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人员(包括延聘教师),原则上只资助第一署名申报人,多人参与者的项目、平台和团队,由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第二章 科研项目培育
第四条 培育项目指学院批准立项的拟申报各类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培育项目负责人在培育期内每年必须申报相应级别的项目,如有一年未申报,培育经费将收回。
第五条 同一个科研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培育经费。已获得校级培育的项目,若校级培育经费低于同等类别的院级培育经费,差额由学院补齐。
第六条 项目培育经费按照培育时间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拨付50%,从培育项目正式下达通知起拨付;第二期拨付50%,需完成如下相应成果后开始拨付,如申请人在培育期内未获得立项,也未取得相应的成果,则第二期经费不予拨付。
第七条 如培育项目在培育期内获得立项,则转为配套经费资助,配套经费标准参照《beat365官方网站科研项目与成果配套经费暂行办法》,剩余的培育经费收回。
配套项目类别、经费标准及其他要求如下(万元/项):
项目 类别 |
社科类 |
自科类 |
培育配套经费(万元) |
培育期内应取得的项目或成果 |
一类(国家级重大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含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团队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的参照重大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且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 |
国家科技计划(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和人才专项,下同)重大项目。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设立的参照重大项目管理且经费不少于300万元的专项或项目。 |
8 |
至少发表1篇卓越及以上期刊论文;或出版至少1部10万字及以上的专著。 |
二类(国家级重点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学者个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下设课题。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的参照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且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
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下设课题。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设立的参照重点项目管理且经费不少于150万元的专项或项目。 |
5 |
三类(国家级普通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项目(含单列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面上项目。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子课题。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的参照国家级一般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且到校经费30万元以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专项或项目。 |
国家科技计划普通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下设课题,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下设课题所属子课题。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设立的参照国家级普通项目管理且经费不少于75万元的专项或项目。国家基金委青年基金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设立的培育或短期或探索性的国家级项目。 |
4 |
至少发表1篇一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出版至少1部5万-10万字的专著;或获得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 |
四类(省部级重大项目) |
中央与国务院各部委公开设立的社科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及重大委托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除外);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福建省中特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 |
教育部等部委重大项目,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重大项目,以及其他参照省部级重大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 |
3 |
五类(省部级重点项目) |
中央与国务院各委部公开设立的社科重点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福建省中特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点项目。 |
教育部等部委重点项目(含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重点项目(含省卫生教育联合攻关计划),以及其他参照省部级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 |
2 |
至少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或出版至少1部专著;或至少获得5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六类(省部级普通项目) |
中央与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直属机构公开设立的一般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福建省中特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年度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含新世纪、杰青计划)。 |
教育部等部委一般项目,以及其他参照部级一般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海洋渔业厅等一般项目,省教育厅重点项目(高校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高校青年自然基金重点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产学研专项、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等),以及其他参照省级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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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项目不包括无经费支持和自筹经费项目。
2.按到校经费认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级别参照福大科〔2020〕3号《关于印发福州大学科研项目级别与项目负责人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培育
第八条 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培育对象为学院批准培育的拟申报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平台、科研团队,获得培育的平台或团队负责人在培育期内每年必须申报相应级别的科研平台或团队,以及相应级别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如每年未按照要求申报,培育经费将收回。
第九条 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的培育经费按照培育时间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拨付50%,从培育立项通知下达起拨付;第二期拨付50%,需取得相应项目或成果后开始拨付,如申请人在培育期内未取得相应项目或成果,则第二期经费不予拨付。
第十条 如申请人在培育期内获得立项,则转为配套经费资助,配套经费标准参照《beat365官方网站科研项目与成果配套经费暂行办法》,剩余的培育经费收回。
培育的科研平台/团队级别、经费标准及其他要求如下(万元/项):
科研平台/团队类别 |
培育配套经费 (万元) |
培育期内应取得的成果 |
每年培育的科研平台/团队数量 |
一类 国家级科研平台(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批准建立的平台)/团队 |
8 |
获得国家级科研平台/团队立项;或获得至少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或至少发表1篇卓越及以上期刊论;或出版至少1部10万字及以上的专著。 |
1/1 |
二类 部级科研平台(除发改委和科技部外等部委批准建立的平台)/团队 |
5 |
获得部级科研平台/团队立项;或获得至少1项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或至少发表1篇一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出版至少1部5万-10万字的专著;或获得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 |
1/1 |
三类 省级科研平台(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批准建立的平台)/团队 |
3 |
获得省级科研平台/团队立项;或至少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或获得至少1项省级科研项目立项;或至少出版1部专著;或至少获得5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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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学院每年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要求进行申请,对于有申报限额的科研项目,每年培育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相应项目限额申报数或学校推荐项目中我院的项目总数;对于没有申报限额的项目,培育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总数的50%。对于只有一人申报的项目,由评审专家意见决定是否给予培育。每年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的培育数量,原则上按照级别各培育1项。
第十二条 本着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校外专家进行盲审,根据盲审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给予培育。
第五章 配套经费说明
第十三条 培育经费来源。学校各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及学院科研专项经费,其使用按照学校相应管理办法和学院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培育经费不用于人员劳酬或绩效支出。培育经费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培育项目需提交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培育经费有效期。批准培育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科研平台或团队,培育经费使用有效期为3年,其余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自项目培育通知下达之日算起。配套经费逾期未用完将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培育期内的论文成果应为《福州大学核心学术期刊目录及相关规定 2021 年版(试行(2021年版)》(福大人〔2021〕59号)、以及学校和学院绩效相关文件认定的学术性论文,须以福州大学署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成果无法直接认定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所培育的立项项目从2021年1月1日算起。校美院〔2019〕56号《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科研项目与成果、研究生教改项目配套经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科研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