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2022-04-19 点击量:

2003年12月27日六届三次教代会暨八届三次工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本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东南强校”宏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并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三)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诚信履行。

第四条  校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含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各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调解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范围

第五条  学校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属教代会和工代会下设机构。设立部门工会的单位设立调解小组,属二级教代会和工代会下设机构。

第六条  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教职工代表3 人(由教代会推举产生)

(二)  学 校 代表 3 人(由校长指定)

(三)  工 会 代表 3 人(由校工会委员会指定)

(四)  律      师2人

校内各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教职工代表 2   人;(由二级教代会推举)

(二)单位代表   2   人;(由单位领导自定)

(三)部门工会代表 2 人;(部门工会指定)

(四)总支纪检委员1人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组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代表担任主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部门调解小组组长由部门工会代表担任。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

(一)  主持调解,依法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三)  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调、防结合,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学校或各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  因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已依法就上述第九条的劳动人事争议向有关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校内基层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从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10天内,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调解小组提出,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立案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申请人对申请所述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三人以上时,应推举代表(2-3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作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在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立案的,进入调解程序。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劳动人事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副本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作书面答复。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及时指定专人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

(二)  简单的争议,由调解组织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复杂的争议,由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代表)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三)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进行公正调解。

(四)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可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工会代章)。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协议。

(五)  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组织加盖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提出要求其回避:

(一) 是当事人一方或是当事人亲属的;

(二) 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者;

(三)  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回避申请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主任(组长)的回避,由该组织成员集体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主任(组长)决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在接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八条  本校内的有关单位应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查取证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应支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予以保障,其经费由学校承担。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占用教学或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教师应计入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经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校长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福州大学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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